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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Lawyer corpus
  • 个体工商户可以成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对象,自然人不属于安全生产经... 2019-01-06   阅读(20553)

    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经营主体往往因没有取得相应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施工导致相应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进行调查和作出行政处罚时,就需要明确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内涵和范围,个别部门也存在的将“个体户”认定为自然人的情况,后者则有对职责范围内的专业知识理解不清或者推卸责任的嫌疑,下面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来进行释明上述模糊点。 ...

  • 交强险赔偿的项目和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2017-11-17   阅读(2291)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条款的规定,交强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项目和限额规定如下: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

  • 夫妻个人债务如何举证 2017-11-17   阅读(741)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

  • 夫妻个人债务的类型 2017-11-17   阅读(750)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

  •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2017-11-17   阅读(799)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判断的标准,即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与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 最高法院案例: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义务行为的可诉性 2017-11-03   阅读(2519)

    最高法院案例: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义务行为的可诉性自:行政涉法研究【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这两条途径均是村民依法获得救济的法定渠道,村民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侵权纠纷,也可以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依法责令村民委员会改正侵权的决定。当村民选择通过行政程序获得救济时,村民一旦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行使监督权的申请,有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即有履行法定...

  • 房屋征收过程中院落、空地也应予以补偿! 2017-09-21   阅读(1626)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房屋未登记的院落、空地是否应该纳入征收补偿范围?   没有纳入征收补偿范围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有效?  房屋征收中对征收范围内的院落、空地应当予以补偿。评估报告未涉及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空置土地的价值,由此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应予撤销。  结合山东高院微信号公布的相关信息和最高院答复,现将有关法律依据整理供大家参考。  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 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 2017-09-14   阅读(1065)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 2017-08-16   阅读(7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2017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13号  为依法惩治组织、强迫、引...

  • 高速铁路违法施工行为监督部门 2017-08-16   阅读(3042)

      法律在各个系统都设置了监督管理体制,因专业性问题,有可能法律界朋友很少涉及这方面的知识,现将自己整理的文件奉献给大家。以期维护更多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如铁路建设施工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没有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现小编将铁路监督管理局的管辖范围和联系方式给大家整理下,共学习参考。  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济南、上海、南昌铁路局管界内的相关铁路监督管理工作。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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