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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2017-11-17 阅读(815)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判断的标准,即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与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 高速铁路违法施工行为监督部门 2017-08-16 阅读(3052)
法律在各个系统都设置了监督管理体制,因专业性问题,有可能法律界朋友很少涉及这方面的知识,现将自己整理的文件奉献给大家。以期维护更多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如铁路建设施工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没有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现小编将铁路监督管理局的管辖范围和联系方式给大家整理下,共学习参考。 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济南、上海、南昌铁路局管界内的相关铁路监督管理工作。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501号...
-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一定是违章建筑 2017-04-24 阅读(5731)
基于历史原因和法律不完善等客观原因,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很多房屋都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这就成了一些执法部门认定违章建筑的重要事实依据,从而实施强拆,导致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但就一些特定的情形和特定的事实,不是所有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都是违章建筑。实务中,有些执法行为就被法院认定违法行政,从而将违章建筑认定的权力进行了司法约束。 基本事实被告执法局向原告做出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以原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自行拆除...
- 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对行政机关的举... 2017-04-13 阅读(1631)
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裁判要点 1.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
- 自行上岗工作 难获加班工资 2016-09-26 阅读(800)
【案例】2016年“五一”假期期间,家在千里之外、就近并无亲朋好友的古某因为实在无聊而闷得慌,遂自行来到公司上班,希望以此打发寂寞,更为赚点加班工资。而当古某向公司索要加班工资时,却被公司明确拒绝,理由是公司并没有要求也没有安排古某加班,一切均是古某的个人行为。且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与古某的劳动合同中,均规定如果员工要求加班,必须填写《加班计划申报审批表》,报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才能算数。即古某虽然确已加班,且确实产生了劳动成果,但却与法律意义上必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加班”是两回事。 【点评】公司有权...
- 假日“代驾”致残 难享工伤待遇 2016-09-26 阅读(721)
【案例】考虑到“五一”假期期间,嫁女娶亲等喜宴较多,而许多人又不得不喝酒,一家公司的员工杨某遂决定乘机通过担任代驾来“捞外快”,并专门在数家酒店门口张贴了招揽生意的“小广告”。“五一”中午,李某由于醉酒无法驾车,以100元的价格雇佣杨某送其回家。途中,由于刘某违章驾驶,导致两车相撞,造成杨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三个月后,鉴于刘某无力赔偿,杨某便以其所在公司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为由,要求工伤保险机构给予工伤待遇,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杨某的情形并不构成工伤。 【点评】杨某的确...
- 假期“打工”牟利当心遭遇解聘 2016-09-26 阅读(718)
【案例】姜某是一家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2016年“五一”假前夕,一家单位向姜某发出了邀请,请姜丽红利用假期为其检修机器设备,并许诺了丰厚报酬。姜某觉得反正闲着也是闲着,而这恰恰是自己的拿手本领,遂答应了下来。当姜某如期前往检修后,公司领导便打来电话,说即使在放假期间也不得在外“打短工”,更何况对方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务必立即停止,否则将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合同。姜某觉得自己对法定节假日内的活动有权自行支配、公司无权干涉而置之不理。岂料,当姜某节后回到公司上班时,真的被公司解聘。 【点评】公司的...
- 何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 2016-08-22 阅读(2006)
王胜军律师,法律热线:131730360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以下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1、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2、销售...
- 保障性住房审核信息是否属实际个人隐私?是否应予公开?---来源山... 2016-08-08 阅读(1174)
案情: 2012年初,杨某某向某市房产管理局等单位申请廉租住房,因人均居住面积略高于规定标准,未能申请成功。后其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近年来某市经适房、廉租房的分配信息和包括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人均居住面积、户籍信息在内的审查资料信息。市房管局于2013年4月15日向杨某某答复了2008年以来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建设、分配情况。杨某某对此答复不服,认为应当公开所有住户符合居住条件的审查资料信息,并于2013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房管局公开相关信息。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障性住房的基...
- 存在经济纠纷,也不能强行扣押、抢占他人财产,否则公安机关对于违法... 2016-08-02 阅读(5885)
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遇到部分公安机关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为由,对于另一方强行扣押、抢占对方财产行为不予处理的情况。其实,存在民事纷争,并不构成当事人可以实施违法行为的正当理由。公安机关依法制止、查处非法侵犯财产的行为,系维护正常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要求,并不属于违法介入民事争议的处理。相反,公安机关放任、允许任何人以存在民事纷争为由,不经法定程序即可径行强取他人财产,将会导致原本有序的财产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从而使得整个社会秩序失范。对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